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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指数期货的过去与现在
1、 正式期货合约的缘起 在探讨指数衍生产品以前,我们必须了解实物期货的一些发展概况。虽然许多产品的远期价格实例可以回溯至中古世纪,但直到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才就少数特定商品“规范”出“远期定价”。正式的期货合约则出现于1865年,当时美国处于南北战争时期,类似棉花与谷物的价格波动非常剧烈,而且相当不可预测,由于价格波动剧烈,生产者(主要是农民)根本无法估计未来的收入;另一方面,产品的买方与加工业者也完全无法掌握支出预算。在这种情况下,以合约来固定远期价格,可以使买卖双方都受益,所以,期货合约机制的规范化,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价格风险。如果生产者认为目前其产品的期货价格很有吸引力,则可以按这一“远期”价格“预先”卖出产品,那么不论随后的行情如何波动他都可以按预先决定的价格进行交割。 期货合约最初是以农产品为主,之后,其他的“实物”期货合约陆续发展,包括咖啡豆、黄豆粉、橙汁、糖、羊毛、以及许多工业原料与贵金属。 2、 股指期货合约的定义及其他 股价指数期货合约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签约双方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依据预先决定的指数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期货合约一旦成立,立约双方在法律上都有义务履行合约的内容。 由于股价指数合约是以现金进行结算,所以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赌博,这显然是没有有效根据的。实物商品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现金来进行结算,因为有80%以上的合约在到期以前便平仓了,这项比率在金融合约中更高。毕竟期货市场的功能,除了规避风险之外,还应该被用来进行投机性或策略性的决策;因为大多数实物商品交易并不是发生在期货交易所内。 以现金进行结算,实际上有许多优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合约到期时必然收敛,因为市场必须接受最后的结算价格这也可以消除实物交割的种种不确定性----无需担忧品质上的问题,近月合约也不会发生轧空的问题,或是因为仓储空间有限而造成无法交割。投资人、交易商与避险者都可以持有其头寸,无需考虑合约接近到期日时的市场流动性。事实上,许多指数期货的头寸必须持有至到期日,这或许是因为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头寸在期货到期时才能够冲销,也可能是指数期权的交易商以期货合约进行避险。基于这个理由,如果期权合约能够与期货合约相互替代,两者必须同时到期。 3、 股指期货合约的发展 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率先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正式开始股票指数期货这一新品种的交易。由于具有比具体股票买卖成本低、抗风险性强等等优点,这种新型的金融期货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烈欢迎。在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以后不久,美国的其他交易所也相继推出其各自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1982年4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同年5月,纽约期货交易所开办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期货交易;1984年7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开办了主要市场指数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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